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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我是坦洲镇永一村村民,想问一下,我想建新房,通过村里报建,每层不超过3.3米,可以建5层高的房吗?
回复意见:
市民: 您好,对您提出“关于宅基地建房高度”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个人自建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主出入口室外地面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若该道路也有高差,则按该道路两端点的平均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如涉及历史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约定情况的,应另行遵照相关规定。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坦洲分局 2018年12月28日
来源:中山市12345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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