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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傲慢与偏见 于 2018-9-10 08:18 编辑
最新消息! 2019中山积分制或有调整!
9月7日,中山市流管办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文件修订意见的公告》(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相关文件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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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布,申请对象条件,以及部分计分项目也有新的调整;此外,还列出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条件……
申请对象:缴社会保险要满三个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申请对象的规定,保留了居住证的条件。 1、增加了“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2、取消了“在中山工作累积满半年”的条件。
住房:积分100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1、新增:积分累计达到100分,并符合条件,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取消“申请承租公租房排行”。
积分入学条件不变 积分累计达到 30 分及以上的流动人员,可在其工作镇区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为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内、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流动人口积分计分标准也有调整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分和附加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岗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纳税情况、社会教育等六项内容。
计算公式为 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文化程度:初中/高中程度不积分,中级/高级资格分值升了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从原来积60分降为 50 分;本科及以上的从原来积80分降为 70 分。
(取消了初中、高中程度,含中专、中职等的分值)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计积分。 初级技工积 10 分;中级技工积 20 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 40 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 65 分(原本为6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 术资格高级积 90 分(原本为80分)。
(中级和高级技术资格分别有所提升。)
参保情况:取消省内市外积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的,保留每满半年积 7.5 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取消广东省内中山市以外参保积2.5分/半。
房产情况得分调整为100分
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5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本人或配偶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 100 分,产权人为多人的,按本人及配偶共有份额的比例进行积分,多套房产(住宅)不可累积积分。
(房产得分从原来150分调整为1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办理居住证,每满半年积 5 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
(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 6 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 3 个月积 1.2 分,最高限 30 分。
(居住证年限及公积金缴纳的得分不变)
附加分:从10项调整到6项附加项目取消了:年龄、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儿童随行卡办理、基础教育 四项。 (上下滑动查看) (一)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 1 年积 5分,最高限 30 分。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 1 年积 5分,最高限 30 分。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订。
工作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和总部企业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单项分值计分。
3.环卫工作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满 3 年积 15 分,每增加 1 年再积 5 分,最高限 30 分。
(二)专利创新积分。
得分标准:近 5 年内在中山市获得国家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在递交申请时记载的发明人,每项积 15 分;发明人为多个的,按实际发明人数进行平均计分。最高限 30 分。
(三)表彰奖励积分。
得分标准:近 5 年在中山市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 100 分;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部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 75 分;获得中山市党委政府或厅局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 50 分;获得中山市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级机关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 25 分;可累计积分,最高限 100 分。
(四)社会贡献积分。
得分标准:近 5 年内在中山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服务满 50 小时积 4 分,此后每满 10 小时积 1 分,最高限 30 分。
2.参加无偿献血每满 100 毫升积 1.5 分,机采血小板每 1U 积 3分,最高限 15 分。成功实现骨髓捐献(造血干细胞),积 50 分(此项积分不受近 5 年限制)。
3.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取得相应积分的,每满 1000 积分积0.5 分,最高限 30 分。
(五)纳税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近 5 年内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 元积 1 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 1 万元积 1 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
资比例计算),最高限 300 分。
(六)社会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近 5 年内在中山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素养,获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大学颁发认可的结业证书,每次积 3 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培训结业可累计积分,最高限 15 分。
(其中,“表彰奖励积分”和“社会贡献积分”的分值都有所调整 。)
(原来“社会贡献”项中,“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举报火灾隐患或犯罪线索”及“担任出租屋服务管理联络员”等3项加分项取消。)
提 示
提出意见时间: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1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8261311)、传真(88261351)、电邮(zssldrkb@163.com)、通信(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2809室)。
来源:中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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