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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18]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9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883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坦洲镇合胜社区又有围居民小组农民集体用地1.2113公顷为国有土地。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合胜社区又有围居民小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坦洲镇合胜社区又有围居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1.2113公顷(折18.1698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建设用地按70.2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征地补偿总额为85.0346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3]88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86632555。
联系地址:坦洲镇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