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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女子在马路走路突然掉井里 管理单位被判赔10万
本好好的走在马路上,却不慎掉井里受伤致残,珠海项女士就遭遇了这一倒霉事,于是她把管理单位中国电信公司珠海分公司(简称电信公司)和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城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共计131901.46元,香洲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近日,香洲法院对这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电信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导致项女士受伤,判令其赔偿项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7740.76元。
网络配图
事发2016年12月10日晚上,项女士走到珠海前山某卫生服务站对面人行道时,不慎跌落至路面一个无盖的通信检查井中。当天晚上,项女士被送往珠海市某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两次入院治疗共计20天,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
项女士认为,电信公司的窨井井盖缺失是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电信公司作为窨井的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该窨井位于城建公司管理的公共人行道上,城建公司也有管理责任,但两公司均没有对该安全隐患设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对自己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项女士提供了珠海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调度基础数据表、珠海市院前急救院内交接记录单、120报警录音光盘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在行经事发地点时跌落窨井致摔倒受伤的事实。电信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维修和日常养护的责任单位,未尽到维修和养护责任,未及时发现事发地点的人行道路面上的窨井盖缺失并进行更换,亦未在旁边树立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遗留重大的安全隐患,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项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此外,香洲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城建公司是上述窨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项女士要求城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项女士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令电信公司赔偿项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7740.76元。
法官释法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盖一旦丢失、损坏,就会成为危险的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因此,相关管理人要承担起管理职责,做好维修和日常养护工作,避免发生事故引起法律纠纷。此外,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醒行人注意安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南方pl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