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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还是对外出租律师为村民分析利弊
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3日,应坦洲镇坦洲村委会邀请,高丽敏律师作为坦洲村的驻村律师,参加其组织的一次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村集体名下的土地是合作开发还是对外出租。针对会议议题,高丽敏律师在会前几日已系统总结合作开发与对外出租的利弊,并进行分析和对比,且就相关情况向坦洲村委会成员进行了说明。
会议由坦洲村梁环好书记主持,并向代表们介绍本次会议的议题——决定将位于坦洲村“一知万”后面约36亩土地是以合作开发还是对外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一开始,股东代表们各抒己见,有的代表认为合作开发风险大,对外出租比较保险;有的代表认为出租同样存在租金拖欠的风险,且收益比不上合作开发。有的代表认为出租虽然风险较低,但是相对来说对于承租方的风险和压力就较大,不一定容易招租等等。
网络配图
处理过程
为让股东代表们能够慎重作出选择,高丽敏律师向代表们扼要介绍了合作开发与对外出租的操作流程与各自利弊。合作开发一般模式是双方共同设立一间独立的公司幵发、管理整个项目,其中,村集体投入土地使用权,合作者投入资金。在这过程中,村集体既无法保证合作者准时足额地投入资金,也需要承担立项、报建、建设施工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故此虽然合作开发收益较大,但同时风险也高。而出租模式则相对比较简单,怛也同样存在拖欠租金、建设施工的第三者损害等等的风险,因此,出租的收益较小,但风险也较低。
处理效果
听完高丽敏律师的介绍,股东代表们随之便开始热火朝天地讨论起来。而高丽敏律师就走到股东代表们周围,听取他们的讨论,并随时回答他们提出的疑问。经过一番讨论,绝大部分股东代表表示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赞成将村集体的土地对外出租。最终会议通过了将上述土地出租的决议。
心得体会
这是高丽敏律师第一次以顾问律师身份参加村委的股东代表会议,而且还在会议上为股东代表们提供法律咨询,真切感受到村民的服务需求,也切实提供了他们需要的服务,为他们的决策提供了专业、中肯的意见。律师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一个慢慢摸索的过程,其中,高丽敏律师认为最重要是律师要摸清村居、村民的需求点,从需求点出发提供法律服务。从本次事例可以看出,村居对于法律服务并非没有需求,尤其是村居中有大量的租赁业务,但村委会成员及村民对于租赁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却并不一定非常清楚。律师若以租赁风险防控作为敲门砖,既能引起村干部、村民的兴趣,也能切实为村居、村民提供法律服务,从而有效推进律师进村居工作的顺利幵展。
来源: 保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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