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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几名售楼员私收30多万“电商费”获刑
本报讯 电商费是置业公司代理地产开发商卖房的一种促销手段,中山有几名售楼人员却利用这一名堂侵占公司财物,涉案30多万元。7月4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一起职务侵占罪的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退还赃款后被判缓刑。
30岁的钟某是中山某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2016年4月至7月期间,钟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担任公司置业顾问的女员工庞某、黄某,在销售黄圃镇一小区房屋期间,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向顾客收取“电商费”并予以私分。
截止于2016年7月,钟某侵占公司财物分得155600元;庞某实际分得119500元;黄某实际分得99700元。2016年10月、11月,三名被告人相继落网。破案后,三人已将全部赃款退还公司。
市第二法院认为,钟某、庞某、黄某身为公司人员,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近日,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对钟某判刑1年9个月,缓刑3年;对庞某判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半,对黄某判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半。
“电商费”到底是什么?
一名长期从事房产销售的工作人员告诉《消费者报道》,收取“电商费”属于“基本都有”的情况。“‘电商费’说得好听点叫团购优惠,不好听就是给中介的代理费,一般是2万至5万不等。”
来源:中山日报、消费者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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